成都艺术职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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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474 | 回复0 | 2023-5-25 16: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2023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成都艺术职业大学。教育部印编的全国统一院校代码为12969。

        第二条 学校地址: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津花源镇白云路115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青神县成艺路88号。

        第三条 学校是直属四川省教育厅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民办职业本科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所招收的学生是国家统招计划生。办学学制及层次: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艺术设计专业为主要特色、兼有文、理、工、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校。学校现有环境艺术设计学院、美术学院、数字艺术学院、时尚设计学院、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电影电视学院、体育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文化与管理学院、航空与旅游学院。

        第五条 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发放:我校学生在校修读期间,由教育部电子注册,按人才培养方案各科成绩合格及毕业设计合格,毕业时由成都艺术职业大学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028-69033333(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小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招生工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

        3.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作好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录取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在招生宣传与录取的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校务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级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省级对等交流计划和直批两种计划由学校院务委员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各省教育厅、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平行志愿模式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应届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进档考生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无其他特别要求,一般按文考成绩(位次分)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四川省内: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我校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类体育类专业对进档考生将依据考生的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编导类专业对进档考生将依据考生的文考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省外进行了艺术类校考专业的录取原则:

        影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播音与主持、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与编导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将依据我校校考专业合格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未进行艺术类校考,且有艺术类专业联考的招生计划投放省份的所有本科、专科专业录取原则按四川省内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认定方式:

        我校在四川省内招收的艺术类专业成绩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为准,其中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以四川省编导类联考成绩为准;在四川省外招收的所有艺术类本科专业均以我校在该省单独举行的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为准;未举行校考的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以该省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  备注: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范围内的,应按照各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报考我校的专业是否涉及省统考以及涉及哪一类省统考,请考生严格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关于艺术类省统考科目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确认是否涵盖考生所要报考我校的专业,如在涉及范围内,请考生务必参加且成绩合格。同时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相关规定,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省级统考不要求或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取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 在第一轮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如计划仍有缺额,接收其他志愿考生,如已满额,将不再接收后续志愿投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人员除招生处工作人员外,还抽调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考及我省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除执行国家颁发的奖助学金制度外,还设置了奖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退费办法根据川教函【2013】673号文件,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如国家有新的收费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网站上即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录取查询:www.cdau.edu.cn(成都艺术职业大学官网)

        招生政策咨询:028-82401111、82482222(成都艺术职业大学招生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中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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