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宜宾学院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位于万里长江第一城——四川省宜宾市。A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酒圣路8号(邮编:644000),B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敬业路146号(邮编:644000),临港校区位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5号(邮编:644005),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国标代码为10641,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三条 在规定年限内,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宜宾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受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举报,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认可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2、严格执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计专业级差),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投档成绩相同时,若投档信息中已显示了该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信息中没有显示该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尚未录满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专业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仅录取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省控线考生,在进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1、美术类及设计类专业(按专业大类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声乐只招收民族、美声考生,器乐只招收钢琴、双排键、竹笛、手风琴、古筝、小提琴、二胡考生。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且加试口语合格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外语口语合格的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安排教学(日语、俄语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投档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状况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校按照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形成了完整的以奖、助、贷、勤、补为主的多元化资助帮扶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政策及程序详见宜宾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xsgzc.yibinu.edu.cn/。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弄虚作假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未授权、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如下: 1、招生咨询电话:0831-3545029,3530929 2、学校网址:http://www.yibinu.edu.cn 3、招生网址:http://zsw.yibinu.edu.cn 4、Email:ybxyzsk@yibin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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