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利学院 国标代码:12802 第三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吉利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于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九条 报考考生须符合生源所在地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取得有效的高考成绩,并按相关要求填报志愿,学校结合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检录,最终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第二学期期末根据学校培养计划和学生意向进行专业分流,具体专业分流办法按照《吉利学院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2022年招生专业请参考年度招生简章,最终分省招生专业以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问题。 第十六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具体加分标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学校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未完成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征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美术类专业承认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当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二)对于取得学校相关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在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未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只需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联考),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考生省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对于使用学校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业,优先录取使用学校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计划未完成时,认可其它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此时按照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当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相关省份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励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 (一)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学校书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践创新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三)银行贷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勤工助学: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提供学生自助和校内实践机会。 (五)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年综合表现和成绩,申请不高于40%的学费减免。 (六)临时补贴: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可参评中央奖补;对于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补贴。 第七章 颁发文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举报、申诉及纪检监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等事宜。 举报、申诉及纪检监察电话:028-63286077。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执行校长阙海宝签发。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630-2020 028-63286000 028-63286222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邮政编码:641423 微信公众号:bgu200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吉利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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