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2016年设计学类专业省外校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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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755 | 回复0 | 2016-1-18 16: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农林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是以农林、生物环境学科为特色,涵盖农、工、管、文、理、法、经、艺、医九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是浙江省唯一的省属本科农林类高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共建高校。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设有16个学院(部),62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优势专业2个,国家卓越农林教育人才培养项目2项,省级重点专业12个,省级优势专业5个,省级新兴特色专业6个;现有省“重中之重”学科2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1个,省级重点学科8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林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0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5个。

第三条  学校位于杭州西郊临安市,占地面积25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地址为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东湖校区),杭州临安市衣锦街252号(衣锦校区),邮政编码3113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1,浙江省代码为:0011(普通招生)。

第四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农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农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组长由学校招生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2016年省外招收的艺术类专业为设计学类(新生入校一年后按环境设计(园林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4个专业进行分流);校考专业测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速写(每科满分100分),其中素描和色彩成绩合成计入专业成绩,速写成绩仅作录取参考。要求考生通过省联考。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具体录取规则:

1.对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参考有关科目成绩及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在考生综合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也相同的,参考其速写成绩;速写成绩也相同的,再参考其英语成绩。综合总分=文化总分×50% +专业总分×7.5×50%(本公式的文化总分按750分制计算,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专业总分=素描分×50% +色彩分×50%(素描、色彩各科满分均为100分),速写成绩仅作录取参考。

2.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录取时,英语高考单科满分为150分的,要求英语高考成绩在60 (含60) 分以上,其它情况按比例折算。若符合英语成绩要求的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3.若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招生政策有调整,我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相应调整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2016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10350元/学年·人。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http://zs.zafu.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zaf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zafu.edu.cn/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1-63730908,63737417(传真);

招办电子邮箱:zlzsb@zaf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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