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复查,艺术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还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艺术类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天津城建大学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九条软件工程专业采用“3+1”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即3年校内专业基础教育;最后1年依托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平台开展企业实践,在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上学。
第三十条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波兰比亚威斯托克工业大学(Bialystok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UT)合办;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五年制/授予工学学位)、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波兰克拉科夫工业大学(Cracow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UT)合办。学生须在大三年级出国访学一年。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与丹麦VIA大学学院合办。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