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三令五申!!!这些不符合政策的事尽量别做,钱包也请捂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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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152 | 回复0 | 2024-4-26 15: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除经批准的招生计划和项目班外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宣传或变相宣传高考升学率、高考状元……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成都市教育局最新通知来了 7998d42179a9d2b2c32bcf894e4d330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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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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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4〕173号)文件精神,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优化招生入学政策。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入学政策,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做法,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涉及划片调整的、要做到程序和过程合法。明确制定民转公学校划片政策或过渡期政策。落实公民办同招政策,所有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均通过全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实行同步招生,规范电脑随机录取程序等,不得无故要求家长入校进行入学资格审核。严格规范招生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除经批准的招生计划和项目班外不得跨区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严禁跨市州招生。

(二)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对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将社会培训机构或学校等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坚决治理学校收取学生简历、以进校园参观或听取讲座等方式变相提前招生行为。坚决整治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行为。普通高中除实验班(含项目班)、平行班外,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班型。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并以此名义掐尖招生。私收考生密码、私设录取分数钱、承诺录取等违规行为。严禁初中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向招生学校、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生源信息。

(三)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招生入学工作透明度,开展入学政策“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园区、进机关、进企业)宣传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前做好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流程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公开。严禁宣传或变相宣传高考升学率、高考状元。统一组织开展高中招生集中咨询活动,规范学校咨询答复口径。落实学校教师给家长讲清楚政策工作,不得贩卖焦虑、误导家长。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开招生入学咨询和投诉电话,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做到“阳光招生”。

(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辍学儿童、留守儿童、随迁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做到应入尽入,应保尽保。初中学校不得动员学生在未参加中考前离校前往中职学校就读。针对残疾儿童要做好义务教育入学评估和安置工作,落实“一人一案”。要运用好“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和“学生未到校监测平台”,及时了解疑似辍学学生信息,履职尽责,加强劝返复学工作。

(五)落实学制和学籍管理规定。严禁以学制改革、小初衔接为名提前选拔、预录学生。任何学校未经教育厅批准、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开展学制改革、小初衔接教育改革实验或课题研究。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籍注册须通过全市统一入学平台采集和审核,不得为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5+2”区域普通高中学籍注册严格以市教育考试院按程序组织录取的学生名单为依据,其他招生区域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录取结果为依据,非按政策规定录取的学生不得注册该校学籍。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考学生报名库、高一新生录取库和高中学籍库数据核对机制。市教育局对学籍异动情况进行监测并适时通报。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导问责。市教育督导部门将规范招生入学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对违规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存在问责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市教育局将适时开展全市交叉互检,通报相关违规行为。

(二)严肃招生纪律。市教育局将学校违规招生入学行为纳入对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视情节轻重作扣分或降等处理。对违反招生入学规定的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相关学校校长和教师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对违反招生入学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依法取消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严查校外机构违规招生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违规行为,严查校外培训机构“小考”行为,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将严厉查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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