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理工大学卫星路校区(主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光机社区卫星路7089号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注:上述学费标准是我校根据《关于吉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2023]152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吉林省体育学院等五所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吉发改价调联[2022]518号)等文件拟定,具体额度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审核通过的额度为准。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通识教育培养期间,按专业类学费标准收取,专业分流后,按分流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出国学习期间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同时按照国外大学学费标准向外方缴纳学费。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同时,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保障型资助项目;温暖工程、亲情工程、爱心阳光驿站等发展型资助育人项目;王大珩奖学基金、正荣奖助学金等社会奖助学金,构建了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的“四位一体”资助工作体系,切实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住宿费及日常生活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类)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俄语、朝鲜语、日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由于朝鲜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不建议有朝鲜语基础的考生报考。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全英文授课,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工学)(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授课教师采用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 测控技术与仪器(中外合作办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应用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专业类课程授课语言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机器人工程、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俄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类)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专业(类)录取。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顺序进行专业(类)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类)志愿;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类)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优先级别。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成绩或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专业(类)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类)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类)录取。在按专业(类)组投档的省份,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类)组内进行。所有专业(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类)志愿的考生。 6.退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类)录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类)录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7.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8.设计学类录取原则。 报考设计学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和取得生源省美术统考合格证的前提下,依据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类)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则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省美术统考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 9.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工学)(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填报我校应用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考生成绩调剂至上述三个专业中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 10.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582999,85386281(传真)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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