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考)内江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我考网-四川高考升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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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640;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1124号;学校网址:www.njtc.edu.cn;招生工作电子信箱:zjc1097@163.com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同时兼有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832-2341639。招生期间,学校设置考试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联系电话0832-2340613,0832-2341097。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网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英语、翻译和泰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一律为英语。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若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身高及其他要求:填报体育教育专业的男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58米;填报舞蹈表演专业的男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58米;填报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发音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60米。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将作退档处理。
  2.对于在已经实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我校将依据向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报送并向考生公布的选考方案,并按照相应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定进行录取。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选考其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要求专业、文化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后,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专业志愿顺序,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参照对应科类的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参照普通类录取原则)。
  2.对于投放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承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针对未单设艺术(文)、艺术(理)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执行我校相对应专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职教师资类录取原则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参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四川省地方属院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含特殊需求预科)、少数民族预科等其他类型的投档、录取等招生相关事宜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协调后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新生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四川省地方属院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含特殊需求预科)、少数民族预科等学生预科第一年执行预科就读学校相应收费标准,预科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入我校相关专业,执行我校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各种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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