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首都师范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市与教育部“省部共建”高校。学校是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六十多年来已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二十余万名,是北京市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校现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1个,北京市共建学科3个,北京高校高精尖建设学科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音乐学院现有国家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和艺术硕士学位授权点。本科层次设有音乐学(师范)、舞蹈学、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音乐表演、录音艺术五个招生专业及方向。学院于2001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2007年被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批准为21世纪音乐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国家级实验区。 2008年音乐学获评北京市重点学科,2019年艺术类学科群获批北京市高精尖学科建设,2020年、2021年音乐学、舞蹈学两个专业相继获批国家“双万计划”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音乐领域在全国首次专业学位艺术水平评估中,皆进入全国同类学科的前10%-20%。学院现有专业教师74名,其中正高职称13名、副高职称30名,博士生导师10名、硕士生导师51名。拥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音乐与舞蹈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艺术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市高层次人才、北京市教学名师、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此外,一批教师承担了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基金课题或艺术创作基金项目,创、演、录的作品获“金钟奖”“华表奖”“文华奖”“荷花奖”“声音学院奖”等国家和省部级奖项。拥有《钢琴》《音乐教育学》两门国家精品课程,音乐教育专业师生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音乐教育专业教学基本功展示活动中连获佳绩。近年,学院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更积极融入国家艺术教育改革的时代行列,一批批新型艺术师资和各类艺术人才彰显出学院鲜明的办学特色,成为国家实施美育和人文素养教育战略的强有力后备军。
一、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招生专业
招生省、市、自治区
专业考试形式
招生计划
学费
音乐学(师范)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
省级统考
38人
师范专业
免收学费
音乐表演
河北、山西、吉林、山东、河南、湖南、甘肃
省级统考
20人
10000元/年
录音艺术
四川、陕西
省级统考(联考)
2人
10000元/年
舞蹈学
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湖南、海南
省级统考
15人
8000元/年
说明:
1.我校面向京外各省、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为准。
2.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专业统考分数、器种、唱法、舞种等要求,见“报考条件”中详细说明。
4.上述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制本科。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文件的要求,符合招生省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相关文件的要求。如有招生省份规定与教育部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2.考生身体健康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以及我校的专业学习要求。
(1)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
(2)舞蹈学专业要求形象、形体等其他条件须符合舞蹈专业培养基本要求,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含)、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含)。
4.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文化课考试,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招生省份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5.我校音乐学院各招生专业在京外招生省份不组织校考。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招生省份对不同录取批次或类别制定不同录取要求的,考生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所在批次或类别对应的标准。
6.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且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考生专业考试内容须包含钢琴和声乐两项,若考生所在招生省份的各个统考方案均无法同时包含钢琴和声乐两项,则要求成绩项必须包含钢琴或声乐其中之一。其中声乐要求为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其他唱法不招收。
7.音乐表演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且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收器乐考生,招生器种为二胡、琵琶、笛子、古筝、扬琴、古琴、三弦、阮、笙、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长笛、巴松、圆号、西洋打击乐(小军鼓及马林巴)、手风琴。其他器乐种类不招收。
8.录音艺术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本科合格,且统考专业为录音艺术。
9.舞蹈学专业要求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且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5%。舞蹈学专业招生舞种为民族民间舞、古典舞、芭蕾舞、现代舞。其他舞种不招收。
10.各招生专业在各招生省份的艺术类子科类对应情况,以各招生省份审核后发布的信息为准。各专业其他具体要求,以各招生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录取规则
1.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2.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科类、历史物理科目组、专业统考等类别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按相应的类别分别排序录取。招生省份同一专业未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报考该专业的所有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4.除按器种、唱法或舞种分别列出计划人数或有特殊说明的情况外,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排序时不区分考生的器种、唱法或舞种等类别。
5.音乐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6.学校在录取时全面考察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及体检等情况。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录取。招生计划所在录取批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说明
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毕业生就业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当年的就业政策。师范生就业还须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执行。师范生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3.我校的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4.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系方式
首都师范大学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邮政编码:100048
本科招生网:http://bkzs.cnu.edu.cn
联系电话:010-68902995(招生办公室)/010-68902268(音乐学院)
微信公众号:cnuzhaoban
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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